【記者蔡學民/高雄報導】
湖內警分局轄內道路路口依現地車行狀況所需,多劃設有機車待轉區,部分路口亦劃有槽化線,然少數汽、機車駕駛人貪圖方便,於待轉區及槽化線停放車輛,因而遭到檢舉傷了荷包,實在得不償失。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第171 條規定:「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另依據同法第191 條規定:「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可看出設置該標線的立意在保護用路人「行」的安全,如因個人貪圖方便佔用這些區域,不但造成他人不便,更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皆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而湖內警分局轄內各省道沿線要衝,多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地面劃有機車待轉標線,各大路口更劃有槽化線藉以指引正確行車方向,然警方無論於執法或接獲民眾檢舉報案到場處理時,常見駕駛貪圖一時方便,將車輛停放於上,旋即下車離去處理要事,而把車輛停放於「機車待轉區」的舉動也讓處理員警哭笑不得,真不知駕駛是有心抑或無心,待轉區設置處明顯即為路口要衝,此格非彼格,如將車輛停放其中,豈不成為一個超級大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