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珠/高雄報導】日前民眾行駛於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二路50號前,見一重機車車牌上有一紙片隨風飄揚,紙片遮住車牌其中一號碼使人無法辨識車牌,因此便向警方檢舉,經員警審視後確實紙片遮住車牌一個號碼,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開罰3千元。
楊姓騎士事後申訴說:「機車遭人貼了廣告單,沒注意到自己沒有撤乾淨,不了解這樣會違規,遭處罰對自己而言無法負擔罰鍰。」當員警重新審視民眾檢舉時的採證照片發現該廣告紙已明顯遮蔽了車牌中的一個號碼,客觀上已使人不能辯識其號牌,所以駁回了楊姓駕駛的申訴。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廣告紙確有可能會粘貼於車上,但正常情形不會將廣告紙粘貼於車牌上,無廣告效益,且若要將其撕下也必須將全部撕完,若有部份遮蔽號牌讓人無法在正常視力、光線、距離及角度等之情況下辨識其牌號,則已違反了道交條例第13條之規定,依法是要重罰3000元的。劉組長特別呼籲駕駛人懸掛車牌要明顯適當並保持清楚可辯識,避免遭來警察或民眾關注而因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