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嵩仁/高雄報導】
三民二分局轄區8月上旬有汽車行駛於三民區河堤路時,疑似為省下停車費用,雖路邊尚有收費停車位,但仍將車子併排違停在2部停於停車格內車輛的左側,而被民眾錄影檢舉,警方收到檢舉照片後,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600元。
車主收到罰單後於10月3日向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提出申訴,辯稱她是要讓車上乘客下車,且對當地路況不熟,並非刻意「併排臨時停車」,請警方查明事實。三民二分局受理後再次檢視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發現該車併排停車時間長達三分鐘以上,所以應該是舉發「併排停車」而非「併排臨時停車」。三民二分局隨即以更正通知書通知車主,將原罰單改為「併排停車」罰2400元。車主收到更正通知書後於11月6日再次向裁決中心申訴,堅稱該車當時是臨時暫停,且駕駛人還在車上,所以請警察維持原「併排臨時停車」罰600元就好,不過警察最後也只能依法舉發。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臨時停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本案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時間已逾三分鐘,即便駕駛人仍在車上,依照交通部105年3月1日函示說明,也不能算是「臨時停車」;況且併排違停阻礙道路行車動線,易使其他用路人因視線受阻變更車道,而造成車禍發生,因此具有相當危險性,駕駛人不能不加以注意。
另外,三民二分局也提醒各位駕駛人,違規停車會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併排停車更危險,易使其他用路人為閃避違停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併排違停不論汽、機車一律處罰2,400元,為了你、我共同的行車安全,請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規則,別因貪圖一時之便任意違停或併排違停,以免違規受罰或衍生事故而得不償失。